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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金幣總公司關于發布《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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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時間:2023-09-06 14:25來源:中國金幣網
來源: 中國金幣網

    為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銷售熊貓普制金幣免征增值稅的政策,規范對熊貓普制金幣的銷售管理,中國金幣總公司制定了《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附件:《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金幣總公司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準入及退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熊貓普制金幣經銷渠道管理,加強對熊貓普制金幣的授權銷售管理,促進熊貓普制金幣銷售,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熊貓普制金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帶有特定熊貓圖案并標有面額的普制金幣(熊貓加字普制金幣除外),規格包括1盎司、1/2盎司、1/4盎司、1/10盎司和1/20盎司,對應面額分別為500元、200元、100元、50元、20元,成色為99.9%。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以下簡稱授權經銷商)是指經中國金幣總公司批準,經銷熊貓普制金幣的獨立法人經銷機構,具體包括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商業銀行及其他經銷商。
    第四條 授權經銷商可以在國內開展熊貓普制金幣的銷售,并享受熊貓普制金幣銷售的有關稅收政策。

第二章 授權經銷商準入條件

    第五條 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自動取得授權經銷商資格。
    第六條 根據中國金幣總公司頒發授予的《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授權書》,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可以取得授權經銷商資格。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準入條件按照《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準入與退出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 商業銀行申請授權經銷商的資格條件:
    (一)獲得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開辦個人黃金交易業務資質;
    (二)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
    第八條 其他經銷商申請授權經銷商的資格條件:
    (一)具備獨立經營能力的法人機構;
    (二)注冊資本金在人民幣三百萬元(含)以上;
    (三)營業執照中具有相應的經營范圍;
    (四)具備一定的貴金屬產品經營經驗,具有穩定的客戶群體;
    (五)管理體系健全,經營規范,遵守國家稅法及稅收相關政策規定,履行納稅人義務,依法納稅。

第三章 授權經銷商準入程序

    第九條 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及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在與上海金幣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金幣)簽訂《熊貓普制金幣經銷協議》(以下簡稱《經銷協議》)后,中國金幣總公司向其頒發《中國熊貓普制金幣授權經銷商授權書》(以下簡稱《授權書》)。
    第十條 擬申請成為授權經銷商的機構(中國金幣總公司所屬國內各子公司及中國金幣特許零售商除外)向上海金幣提交申請材料。
    商業銀行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企業名稱、聯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授權聯系人等信息;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開辦個人黃金交易業務許可證等資質文件的復印件等。
    其他經銷商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注冊資本金、聯絡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件地址、法人、主要經營管理者、授權聯系人等信息;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商注冊(或中介機構)提供的驗資報告等資質文件的復印件;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公司經營狀況(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第十一條 上海金幣負責對申請機構資質進行初審,并將審核合格名單及申請材料提交總公司。
    第十二條 總公司規劃部對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并將復審意見提交公司領導審批。審批通過后,總公司將合格的機構名單報送稅務機關并通知上海金幣。
    第十三條 上海金幣根據總公司審批的除商業銀行以外的合格機構名單與該機構簽訂《經銷協議》后,總公司向其頒發《授權書》。

第四章 授權經銷商退出程序

    第十四條 《授權書》有效期一年。《授權書》到期前一個月,總公司會同上海金幣對授權經銷商進行考核評價,考核合格的換發《授權書》。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換發《授權書》,并啟動退出程序。
    第十五條 授權經銷商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出:
    (一)違反熊貓普制金幣銷售價格管理規定。
    (二)違規使用中國金幣品牌。
    (三)達不到《經銷協議》中約定的銷售量。
    (四)經營違規、違法,并受到行政處罰或法律處罰。
    (五)停止營業、清算解散。
    (六)不再具備準入條件。
    (七)違反《經銷協議》相關規定,情節嚴重。
    (八)提出書面自愿退出申請。
    (九)總公司認定的其他違規情形。
    第十六條 授權經銷商退出的程序:
    (一)授權經銷商出現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即進入退出程序,不受《授權書》授權期限的限制。
    (二)授權經銷商退出建議由上海金幣書面提出,報總公司審批。
    (三)對經總公司研究批準退出的授權經銷商,終止《經銷協議》,《授權書》屆時失效。同時總公司將批準退出的授權經銷商名單報送稅務機關。
    (四)被退出的授權經銷商應配合終止《經銷協議》工作,并于收到總公司告知書的一個月內,交回《授權書》,停止使用授權經銷商享有的相關文字及圖樣。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總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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